作者曾服務於遠景基金會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然而,支持台獨的朋友,每到一定時刻,就常拿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款「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並沒有表明是對中華民國放棄,做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的論據。這種曲解當年舊金山合約,以為「台灣與中華民國無關」,以為中華民國只是借住台灣的的論據,不但曲解舊金山和約內容,更令人遺憾。其實,僅止一項,就可以知道,這種曲解毫無意義。且看舊金山和約同條(第二條)的第三款「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一九○五年九月五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其用字遣辭與處理台灣的論述完全相同;但卻從沒有人講「千島群島、庫頁島法律地位未定論」,原因為何?不過是對台灣的政治/安全的需求扭曲了法律的解釋而已。在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清楚表明,「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二十三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中日和約日本對中華民國放棄台灣就是在這個法律基礎上,同時也在美國的強力壓迫下,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和中華民國簽訂了「中日和約」;且在該約的換文第一條,日本就清楚表明,是對中華民國放棄台灣;也就是把台灣還給了中華民國。法源、法理清清楚楚,實在是沒必要再打迷糊仗。而且中華民國在制定現行憲法時,台灣也有制憲國代,在法理上,台灣是這部憲法所規範的一部份;這是沒有疑義的。就日本而言,這個「台灣法律地位已定」的定論,甚至根本是受到日本本身法院認定的。日本法院早在一九五九年(民國四十八年)時,就已經有過相關的判例,認定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民國四十八年(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廿四日,日本東京高等裁判廳在對賴進榮一案中的判決中,就明明白白地表示,「至少可以認定在昭和十七年(即民國四十八年)八月五日中日條約生效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屬中國…」。同時要知道的是,這在日本並不是一個單一的判例。因為就在次年(即民國四十九年)六月七日,日本大阪地方裁判廳在張富久惠vs.張欽明一案中,再度明白指出,「至少可以認定為,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亦即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昭和二十七年,中日條約生效之時…」這兩個判例非常清楚地表示了日本司法部門的見解。而且日本政府為昭大信,還把這個判決結果,送往聯合國秘書處;聯合國秘書處並將其英文版(由日本政府翻釋)刊載於其所出版的「國家繼承資料」一書中。●從美國角度來看當然,在其間,美國有些人構想把中國和台灣分開,或是把台灣與中國做法理切割;但這些一直沒有真正進入美國政府的政策視界內,直到後來一九五○年的韓戰發生。這個部份可以在當年美國圍堵政策(Containment)的創始者喬治肯楠(George Kennan)的出版的回憶錄中看到(頁五十八, George F. KennanMemoirs 1950-1963)。但這種看法始終未能成為美方面的政策。直到一九五○年的韓戰發生。但值得注意的是,那只是美國片面的一個政策,而非法理。嚴格而論,現今所有關於所謂台灣法律地位的爭議,皆源自於美國杜魯門在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的聲明,而所謂舊金山和約中並未規定把台灣還中國,不過是事後找的藉口而已。杜魯門在六月二十七日可以出現「…至於台灣未來的地位,應俟太平洋區域之安全穩定恢復後與日本成立和約時,再行討論,或由聯合國予以考量。」這個主張,從現已解密的美國相關檔案中,可以看出清晰的脈絡。在韓戰未爆發前的一九五○年一月五日,美國當時的總統杜魯門還在上午的記者會中,公開表示,「為實踐上述各項宣言(指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台灣即由蔣介石元帥受降。過去四年來,美國及其它盟國亦承認中國(當時的中國即指中華民國)對該島所行使的權力」。其實,杜魯門當時說法完全沒有錯,因為,一九四五年九月日本投降後,同盟國軍進駐日本,所發布的第一號訓令,就是命令在台日軍向中華民國政府投降。同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隨後立即宣布台灣為中華民國的一省。同時,在次年(一九四六年)明令公告恢復台澎地區居民的中華民國國籍。自此,到一九五○年元月杜魯門總統做上述表態時,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此有任何異議。而李登輝所以能在一九九○年代競選中華民國總統,就是拜此之賜,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故。就在杜魯門總統講話的同天下午,彼時國務卿艾其遜也在記者會中再度闡釋杜魯門說法,「中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及其盟國所未就該項權力與該項佔領所未發生過疑問。當台灣成為中國的一省時,無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都認為那是依據既有的承諾」。…「美國對於它的立場堅定,絕不會因為任何律師的發言而動搖。這就是美國的立場」。不只是公開的聲明而已,在現己解密的美國國務院檔案(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FRUS)中,在一九五○年的第六卷:東亞與太平洋(Volume VIEast Asia and Pacific )第二百五十九頁中,艾其遜在一份有「關台灣問題」的密件備忘錄中明指,「我其次審視了台灣問題(Formosan question)的歷史,指出,台灣基本上是中國的領土…而且對中國擁有該一島嶼固有權利的承認,經由開羅與波茨坦宣言而再確認。」最有意思的是,在同一卷的第二百六十四頁,國務院解密檔案的編輯,再用「編者注」的方式,把杜魯門和艾其遜的說法與出處,再復述一次。●台灣法律地位端視美國本身的國家利益來看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韓戰爆發,杜魯門立即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灣。並且才在美國時間六月二十七日宣布「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此一發展過程,顧維鈞在回憶錄中很清楚的寫到(第一版第八分冊頁一○五;第二版則在第八分冊的九十九頁),在八月三十一日,他就此事請見艾其遜,要求了解。他對艾其遜說,「…總統杜魯門已在六月二十七日闡述了美國對台政策…美國的這種政策(台灣法律地位未定),顯然是為了適應韓戰爆發後和遠東出現的新形勢而採取的。」而艾其遜的回應是,「(這個說法)是正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中共當時總理周恩來在六月二十六日致電當時聯合國秘書長賴依,指控美國「違反聯合國憲章,侵入中國領土(指台灣)」。且當時,連整個處理戰敗國日本事務的「遠東委員會」十三個成員中,有六個已承認了中共,情勢看來非常危急,對中華民國非常不利。所以美國當時為了阻絕在法理上,讓台灣落入中共之手(因為中共已請彼時的蘇聯在聯合國中提出該一台灣相關問題),所以才主張,「台灣並未歸還中國、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用白話來說,就是縱使中共進入聯合國取代了中華民國,也因為「台灣並未歸還給中國,台灣法律地位未定」,所以中共不得主張對台灣的權利。現在的解密檔案在這一點上,已經非常清楚。在FRUS一九五○年卷七:韓國(Volume VIIKorea)中,在第一百七十八頁開始,記錄了一個長達五頁半的總統(杜魯門)備忘錄,根據該一登載日期為六月二十六日的備忘錄,杜魯門在該一列為「最高機密」的會議中,除同意派第七艦隊外,並且還說他「必須要為我們對台灣的行動去舖陳一個基礎(He need to lay a base for our action in Formosa)」,而且是他「在今晚會起草他的聲明(He would work on the draft of his statement tonight)」。六月廿七日一個看似法理而實為政策權宜的主張──有關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聲明,就是這樣來的。同樣在一九五○年的FRUS第六卷:東亞與太平洋(Volume VIEast Asia and Pacific )第三百六十七頁中,以「編者按」的方式,明指「隨著六月二十四日韓戰的爆發,美國政府在其對台政策上,做了根本的改變」。美國的政策,從一個中國包括台灣,到一個中國與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再回一個中國由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來代表,端視美國本身的國家利益來看。很簡單,兩個補充性的證據是,美國到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美國對中共不存幻想後,遂由當年國務卿杜勒斯,在紐約華美協進社的公開講說中,明白說,「國民政府更能代表台灣與中國大陸人民的觀點與思想感情」而其亞太助卿魯斯克(Dean Rusk)隨後亦宣布,「北平政權不是中國的政府,我們承認中華民國的國民政府──即使它的領土很小」。當時(一九五一年五月)的時空環境是,中華民國政府已經撤退到台灣。所以,什麼「台灣法律地位未定」,根本就不是什麼國際法法理的問題,僅僅只是一個當時美國為因應國際局勢變化,所提出的政策而已。隨後所有的解釋,更都只是意圖支持這個政策罷了。舊金山和約,不過是其中的一環而已。從這些真實歷史發展的過來看,所謂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幽靈實在該退散了。更多Yahoo論壇文章從港英香港轉變為中國香港柯文哲的緩稱王廣積量雖然簽證不能寫,但他們都知道台灣!她如何把台灣介紹到東非小林人的共同記憶—小林商店英勇睿智的香港人即將開啟時代巨變今日推薦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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